法考知识点:合同编高频考点(一)——合同订立、效力、履行与违约责任(附真题详解)
本期正式进入法考民法中分值最高、与现实交易联系最紧密的板块——合同编。
合同编在法考客观题和主观题中均为必考内容,涵盖了从合同“出生”(订立)到“死亡”(终止)的全生命周期,以及各类典型合同的特殊规则。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结构,合同编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大部分,其中通则部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七大板块-。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聚焦合同编通则中最重要的四个板块——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每个考点配以真题实战,帮助大家建立合同编的解题思维框架。
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从“接触”到“握手”考点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核心规则: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但若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真题实战:
解题步骤:
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除非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内容具体确定(标的、数量、价格明确)+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
本题中广告虽明确了标的(进口冰箱)和价格(5000元),但未明确数量(“数量有限”不确定),且未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属于典型的要约邀请。
商场售罄不构成违约,乙无权要求赔偿。
结论:属于要约邀请。
易错点:内容足够具体的商业广告(如“本店现有某型号手机100部,每部5000元,先到先得”)可被认定为要约。
考点2:要约的失效
核心规则: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真题实战:
解题步骤:
乙公司第一次回复要求加价,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同时导致原要约失效。
要约已经失效,乙公司第9日的第二次回复(同意原价)不是对原要约的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甲公司未作回应,合同不成立。
结论:不构成有效承诺,合同未成立。
易错点:实质性变更导致要约失效,即使后来表示同意原条件,也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
考点3:承诺的生效时间
核心规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的除外。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规则。
真题实战: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通过快递邮寄承诺函,承诺函于3月10日到达甲处。甲于3月12日才拆阅。问:承诺何时生效?合同何时成立?
解题步骤:
承诺采用通知方式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以要约人实际拆阅为准。
承诺函于3月10日到达甲处,承诺于当日生效,合同于当日成立。
结论:3月10日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易错点: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而非发出主义或实际知晓主义。
考点4:格式条款的规制
核心规则: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义务,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要求说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真题实战:
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商品,订单页面下方有一行小字:“本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甲勾选同意后下单。收货后发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商家以“概不退换”条款为由拒绝。问:该条款是否有效?
解题步骤:
“售出后概不退换”属于免除商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家依法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排除该责任的条款无效。
结论:该格式条款无效,商家应承担退货责任。
易错点:格式条款并非一律无效,只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责任的条款才无效。但对于绝对排除法定责任的条款,一般认定为无效。
第二部分:合同的效力——效力瑕疵的四种形态
合同的效力形态在总则部分已经系统梳理,合同编中同样适用。此处重点回顾并加以补充。
考点5: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核心规则: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仅影响物权能否转移。
真题实战:
甲将租来的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乙支付了价款。后相机所有权人丙要求乙返还。问: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解题步骤:
甲对相机无处分权,但根据《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乙因不能取得相机所有权,可依据有效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结论:合同有效。
易错点: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这与《合同法》时代的规定有所不同,是《民法典》的重要变化之一。
考点6:合同效力的四种形态速查
效力形态 | 典型情形 | 法律后果 |
|---|---|---|
有效 | 满足《民法典》第143条有效要件 | 按约履行 |
无效 | 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 自始无效 |
可撤销 |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
效力待定 | 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无权代理 | 追认后有效,拒绝后自始无效 |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法考合同编的高频考点,也是双务合同纠纷中的核心制度。
考点7:同时履行抗辩权
核心规则: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真题实战: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同时履行:甲交货,乙付款。交货日当天,甲仅交付了80%的货物。乙要求甲补交剩余20%的货物,同时拒绝支付全部货款。问:乙拒绝支付全部货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题步骤:
双方约定同时履行,没有先后顺序,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甲未完全履行(仅交付80%),乙有权拒绝与甲未履行部分相对应的履行请求。
但乙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超出了合理范围。乙仅能拒绝支付与未交货部分对应的货款。
结论:乙无权拒绝支付全部货款,仅能拒绝支付与20%未交货部分相当的部分。
易错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与对方未履行部分“相应”,不能超出。
考点8:先履行抗辩权
核心规则: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真题实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交货日届满,甲未交货。乙要求甲先交货,甲要求乙先付款。问: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解题步骤:
合同明确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甲负有先履行义务。
甲未履行先义务(未交货),乙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甲的付款要求。
乙的主张有法律依据,甲的主张无依据。
结论:乙有权拒绝付款,甲无权要求乙先付款。
易错点: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行使,而非先履行一方。
考点9:不安抗辩权——★高频考点
核心规则: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实战:
甲、乙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货款50万元,乙收到货款后10日内发货。甲付款前得知乙工厂发生火灾,生产设备严重损毁,乙已通知客户无法按时交货。问:甲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题步骤:
甲是先履行一方,乙是后履行一方。
甲有确切证据(火灾导致设备损毁)证明乙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甲可以中止履行(暂不支付货款),并及时通知乙。
甲可要求乙提供担保。若乙无法提供担保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甲可以解除合同。
结论:甲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易错点:不安抗辩权行使时,先履行一方只能中止履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须在对方未恢复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后方可行使。
考点10:三大抗辩权对比速查
抗辩权 | 行使主体 | 适用条件 | 法律效果 |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方 | 无先后履行顺序,对方未履行 | 拒绝对方履行请求 |
先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一方 | 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 拒绝对方履行请求 |
不安抗辩权 | 先履行一方 |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 | 中止履行→通知→(必要时)解除合同 |
核心规则: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前提。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且无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等。
真题实战:
甲委托快递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突遇山体滑坡被掩埋损毁。快递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问:快递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题步骤:
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快递公司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须及时通知甲并提供证明。
结论:快递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赔偿责任(但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易错点: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考点12: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
核心规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得并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真题实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货物,总价100万元。合同约定:乙支付定金20万元;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向甲支付了20万元定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实际损失25万元。问:乙可以主张的最高赔偿额是多少?
解题步骤:
乙有两种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适用违约金,二者择一,不得并用。
若适用定金罚则:乙可主张甲双倍返还定金,即40万元(其中20万元为乙已付的返还,20万元为定金罚则的赔偿部分)。
若适用违约金:违约金30万元,但实际损失25万元,30万元不过分高于损失,可以主张30万元。
实际损失25万元高于定金罚则的赔偿部分(20万元),但低于违约金(30万元),乙应选择适用违约金30万元。
此外,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不冲突——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乙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但本题中乙选择违约金,不再适用定金规则。
结论:乙最高可主张30万元(适用违约金)。
易错点: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但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追加赔偿)。
考点13:继续履行与违约金的并用
核心规则: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换言之,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同时并用,但仅限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约金(如根本违约导致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合同通常已解除,不再继续履行。
真题实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日前交货,迟延一日支付违约金500元。甲迟延10日交货,乙接受了货物。乙要求甲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要求甲赔偿因迟延造成的其他损失。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解题步骤:
迟延履行违约金支付后,甲仍需履行交货义务(已履行)。
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乙还可要求赔偿超出部分。
结论:乙的主张成立。
易错点:迟延履行违约金 ≠ 可以替代履行。
考点14: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核心规则: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易错点: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时免责;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不当然免责。
第五部分: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考点15:债权人代位权
核心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真题实战:
甲欠乙10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甲80万元也已到期,但甲迟迟不向丙催讨,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乙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要求丙向自己支付80万元。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解题步骤:
乙对甲的债权到期且合法;甲对丙的债权到期且非专属于甲自身的权利。
甲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影响乙债权的实现。
乙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丙的权利。
结论:成立,但代位权行使范围以乙的债权(100万元)为限,乙可主张丙向其支付80万元。
易错点:代位权须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次债务人)可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考点16:债权人撤销权
核心规则: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期间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易错点:无偿处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只要影响债权实现即可撤销,不要求第三人知情;有偿处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还须第三人知情。
附:合同编通则高频考点速查表
板块 | 高频考点 | 核心规则 |
|---|---|---|
合同订立 | 要约与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
合同订立 | 承诺生效 | 到达主义 |
合同订立 | 格式条款 | 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
合同效力 | 无权处分合同 | 合同有效,物权不当然转移 |
合同履行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无先后顺序,一方未履行他方可拒履行 |
合同履行 | 先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一方行使 |
合同履行 | 不安抗辩权 | 先履行一方行使(中止履行→通知→解除) |
违约责任 | 严格责任 | 不以过错为前提 |
违约责任 | 违约金与定金 | 择一适用,不得并用 |
合同保全 | 代位权 | 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代位诉讼 |
合同保全 | 撤销权 | 无偿处分/低价转让损害债权,可撤销 |
终止事由 | 不可抗力 | 法定免责事由 |
终止事由 | 情势变更 | 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
抗辩权对比记忆: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行使、无先后顺序)、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行使、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务必分清。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但定金+赔偿损失可以并用,违约金+继续履行可以并用(迟延履行情形)。
关注《民法典》新增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第597条)、情势变更规则(第533条)等,与《合同法》时代不同,务必掌握新规。
结合物权编复习: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经常结合考查,复习时注意联动。
总结:合同编通则部分是整个合同编的基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四大板块环环相扣——订立看要约承诺,效力看瑕疵形态,履行看抗辩权体系,违约责任看救济方式。掌握了这四大板块,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分数就能稳稳拿下。
下期预告:合同编高频考点(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典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