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发案地的市级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其发案地的市级人民负责;审判由发案地的中级人民负责。
(二)在未设立机关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害的刑事案件,由省厅指定其他市级负责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人民负责;审判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三)各地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其所办案件需要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的,应当书面报告,由省厅商省高级人民、省人民决定。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哪个部门报案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机关都可以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机关也可以管辖。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机关可以管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机关也可以管辖。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